关于认真做好迎接两项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局监察科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 【小】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关于认真做好迎接教育部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武教监[2011]9号)和《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武价办[2011]94号)文件要求,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近期要做好两项教育收费迎检工作:一是做好迎接教育部组织的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和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二是迎接物价部门对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为迎接两项收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要成立专班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全区各学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抽查。

二、自查自纠重点

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和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一)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各级各类学校(除民办学校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三)中职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违规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它任何费用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继续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学校直接或变相组织的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乱收费的;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五)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行为。

(七)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

(八)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擅自下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权限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各校工作专班要切实按照自查自纠重点内容,在10月底前完成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

2、做好总结,提出解决问题措施。

各学校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并形成自查自纠分析报。各学校自查自纠问题分析报告1028日前报送区教育局监审科。区治理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区教育局监察科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